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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亂跑、造謠……防疫期間這些“任性賬”,法律怎么算?
時間:2021-08-08 10:15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最近
一連串有關新冠肺炎疫情的消息
讓人揪心不已
然而
在防疫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
竟然還有人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
拒絕隔離、瞞報行程、造謠傳謠
……
如此干擾防疫要怎么處罰?
這些法律問題必須了解一下!
1
7月31日
山西省臨汾市籍男子趙某偉
擅自從河南省鄭州市隔離點脫離
根據當地通報
該男子系網上逃犯
現已被抓獲
實施集中隔離
擅自逃離隔離點
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積極配合防疫工作,是每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規范。隔離期間強行離開隔離點,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確診人員擅自逃離隔離點,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除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會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可能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
擅自離開已采取封控措施的江蘇省南京市
到江蘇省揚州市后未主動報告
還頻繁出入棋牌室、診所等地
被調查時又隱瞞行程
揚州市第一例確診病例毛某寧
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于7月29日被立案偵查
并轉運至南京定點醫院治療
在什么情況下
會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條件,厘清了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界限。
根據該《意見》,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7月25日
在廣東省廣州市
從事汽修工作的葉師傅
和同事駕車前往河南省鄭州市
成為志愿者
返回廣州后
因去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
葉師傅被醫護人員接到酒店隔離
這一幕被圍觀的好事者拍下
謾罵聲隨之而來
質問他“為什么去鄭州還要回來”
“把病毒帶回花都”
支援鄭州返鄉卻被罵
謾罵他人是否違法?
隨意辱罵他人,屬于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嚴重,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影響,還有可能構成犯罪,以侮辱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4
8月1日
江蘇省揚中市
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
欲進入當地利民市場
被市場管理人員攔下
后王某某與市場管理人員發生爭執
并毆打市場管理人員
被拘7天并處罰款
毆打防疫管理人員
如何處罰?
毆打防疫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5
近日
江蘇省揚州市某小區業主群
傳出一則消息稱
文峰派出所全員核酸陽性
已全部隔離
8月2日
文峰派出所否認該傳言
目前,夏某因虛構事實
擾亂公共秩序已被行政處罰
造謠傳謠
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將被依法嚴厲打擊。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6
8月3日
湖南省張家界市紀委發布通報
因防疫履職不力
多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
公職人員防疫不力
會被怎樣問責?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7
7月30日
接群眾舉報
江蘇省揚中市文思托管課后服務部
在疫情期間擅自組織托管服務
揚中市教育局當即會同
揚中市三茅街道開展現場執法
發現該機構存在違規組織
托管服務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在疫情期間
擅自營業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為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多地暫停校外培訓機構線下培訓。校外培訓機構在未被允許線下復課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展線下培訓活動。若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引發疫情擴散風險,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你對社會不負責任
法律必讓你付出代價
疫情防控環環相扣
人人有責
只有敬畏法律
嚴格遵守防控要求
擰緊自身這一環
才能更好地取得防控成效!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山東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常務副主任、高級聯席合伙人孫延東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作者|羅聰冉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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