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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受理新申報協議醫藥機構及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的通知
時間:2021-10-17 11:56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根據《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轉發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醫!2021〕27號)、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轉發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醫!2021〕26號)、《玉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慢性病購藥放寬到定點零售藥店的通知》(玉人社發〔2018〕108 號) 文件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江川區新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藥機構及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申請受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對象及條件
(一)醫療機構
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2.?萍膊》乐卧海ㄋ、站)、婦幼保健院;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4.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5.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6.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3.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4.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二)零售藥店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1.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三)慢性病零售藥店
1.已取得 3 年以上定點零售藥店資格,且近兩年內無醫療保險違規處理記錄;
2.單體藥店質量負責人和處方審核員必須是執業藥師,連鎖門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且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有執業藥師在崗;
3.營業面積不少于 100 ㎡;
4.不得經營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以外的商品。
二、申報材料
(一)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3.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4.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5.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二)零售藥店
零售藥店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3.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4.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5.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6.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7.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三)慢性病零售藥店
凡符合資格條件且愿意承擔慢性病售藥服務的基本醫
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可向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三、申報時間
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可于正常工作日提交申報材料,江川區醫保中心將在受理申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公示等工作。
四、申報地點
玉溪市江川區醫療保險中心審核股(政務中心二樓70號窗口),聯系電話:8013254。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區醫療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5玉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慢性病購藥放寬到定點零售藥店的通知(玉人社發〔2018〕108號).pdf
附件4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轉發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醫!2021〕27號).pdf
附件3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轉發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醫保〔2021〕26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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