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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近70萬條,西山法院:嚴懲!
時間:2021-10-21 17:03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近日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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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6月,在某小區門口,段某出售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未果,被民警抓獲。經審查,段某供述向汪某等人多次非法購買小區業主信息。民警對段某隨身攜帶的U盤進行電子提取,發現U盤內有多條非法獲取的公民身份信息。
經查,段某通過U盤、電腦存儲了非法獲取的小區業主公民個人信息694479條(其中詳細包含業主名字、電話、棟數、房號的信息)和車主信息5424條(車主名字、電話、身份證號碼、車輛型號顏色品牌、發動機號);汪某向被告人段某販賣多個小區的業主信息條數共計2274條(包含業主名字、電話、棟數、房號)。
判決
西山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共計699903條;被告人汪某非法出售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2274條,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經審理,西山法院為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充分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被告人綜合量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整理編輯
來源:“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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